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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日期:ccjdw/2008-11-8 2:43:34 点击率:1697
 一、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二、申报材料
    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
    2. 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承办程序
    1、监督科室受理;
    2、符合条件现场办理
    四、时效
    1.建设单位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监站;
    2.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15日内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质监站。
    五、须知
    1、房屋建筑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以下简称为主要分部工程),系指房屋建筑中的桩基子分部、含地下室的较大规模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分部。
    2、验收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②、施工单位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申请;
    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需要监督抽检的主要分部工程其抽检结果已符合要求;
    ④、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⑤、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等进行了审查并签署意见。
    3、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组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组成。
    4、验收方案应包含验收的程序、时间地点、人员组成、验收标准等内容。
    5、主体责任汇报
    监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尚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监站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6、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书面通知书应包含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的成员名单。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8、质监站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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