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各开发区建设局(住建局):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长城乡质字[2006]85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详见: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三《工程标牌样式及安装要求》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